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等有关要求,对本院2016年度决算批复情况进行公开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市检察院是信宜市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能包括:一是对信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执行其决议。接受信宜市委和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二是依法对贪污贿赂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对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进行侦查。三是依法对重大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提起公诉,对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四是依法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五是对信宜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六是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监狱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七是接受公民、团体、机关单位的控告、申诉和检举;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罪案的举报。八是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逐级向立法机关和高检院提出立法、司法解释建议;制定本院有关检察工作和队伍管理的制度和规定。九是提请信宜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本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管理本院机关干部。十是承办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和信宜市委、市人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我院现设置机构部门有:政工科、办公室、监察室、侦查监督科、未检办、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下设综合预防科、侦查科)、反渎职侵权局(下设综合科、侦查科)、刑事执行监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技术科、司法警察大队、检委办、案管管理中心、机关服务中心。
(三)人员构成情况
2017年,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核定总编制数为91人(政法专项编制83人,事业编制8人),实有在职在编人员85人。截至2016年年底,本院财政实际供养人数为86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人员77人,占总人数的89.53%,事业编制7人,占总人数8.13%;退休人员1人,占总人数1.16%。
二、部门决算说明
(一)关于“三公”经费支出说明。2016年我院“三公”经费支出共计40.37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重要“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进一步严控“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15年减少9.39万元,下降100%;
3、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
4、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40.37万元,比2015年减少0.89万元,下降2.1%。公务用车运行费主要用于对我院现有的13辆公务用车及执法执勤的日常维护及保险费用。
(二)关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2016年我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08.94万元,比2015年788万元增加320.94万元,增长40.72%。主要原因是:一是推进司法人员工资增资改革,人员工资经费支出增加。二是办公经费支出增加,新增对办公设备、信息网络设备等的购置。
(三)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说明。2016年度我院政府采购经费支出总额126.2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49.6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76.6万元。其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26.2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7辆,执法执勤用车6辆。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2台,为办公楼电梯设备。
(五)关于2016年度预算绩效情况的说明。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院组织对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其中,一级项目共2个,二级项目共3个,共涉及资金639万元,自评覆盖率100%。
(六)关于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解释。
1、关于公共安全支出,我院属于公共安全管理部门,预算皆列入公共安全支出。其中公共安全支出包括检察支出和其他公共安全支出。
2、检察支出,检察支出主要包括我院行政运行经费、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支出和其他检察支出。其中检察支出主要是我院的人员经费、办公费、设备购置费、培训费、差旅费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3、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支出主要是我院专项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支出, 包括办案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咨询费、邮电费、设备购置费用等,由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支出涉密,故不在决算公开中详列明细。
4、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5、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6、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办案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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