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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猎捕、出售猫头鹰,判刑又赔偿
时间:2020-08-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余某业非法猎捕、出售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信宜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信宜市人民法院对信宜市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支持,在判处余某业刑罚的同时,还判令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这是信宜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回顾:

猎捕、出售猫头鹰,信宜市首宗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开庭







  【 判决 】  


2020年8月27日,信宜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业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限被告人余某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支付生态环境损坏赔偿金人民币45000元,赔偿金上缴国库。三、限被告人余某业在本判决发生效力后三十日内在县市级(信宜市)以上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余某业当庭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赔偿。


余某业在法庭上流下悔恨的泪水,并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都是自己不懂法律造成的恶果,希望大家以此为戒,不要猎捕、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共同保护我们的家园。



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也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近年来,特别是在今年疫情防控期间,信宜市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除了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依法提起刑事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资源破坏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使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对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有效的救济,更是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敲响警钟。

呼吁

呼吁大家保护自己的家园,不捕、不杀、不卖、不吃野生动物,保护环境,从我做起。



供稿:何金莲

摄影:赖   志

初审:朱卿新

终审:李祥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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