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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检法“两长”同庭履职,合力守护公共利益
时间:2019-05-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523上午,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信宜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信宜市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容慧辉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出庭履行职责。信宜市人民法院院长梁智良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部分信宜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茂名市两级检察机关干警和相关行政执法单位领导干部受邀观摩了庭审。

 

据调查,20163月至20178月间,被告陈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信宜市某镇一村集体所有的林地开挖石头,非法占用林地。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被告陈某某在上述林地挖石头过程中占用林地面积近40亩,现场原有地形、地貌已经完全改变,原有植被已被严重毁坏。被告陈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既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环境损害损失赔偿、造林复绿费用、鉴定评估费用等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中,容慧辉检察长紧紧围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核心,通过宣读起诉书、举证质证、发表庭审意见等环节,对被告陈某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的事实进行了充分论证,并进行了法治教育。

梁智良院长精准把握庭审节奏,有条不紊地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整个庭审过程流畅、规范、有序。

       被告陈某某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深刻认识到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严重性,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公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经过庭审,信宜市人民法院当庭采纳信宜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意见,并作出判决:陈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0元;赔偿739052, 其中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374075元,造林恢复费用78713元,造林恢复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286264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事务性费用230000元由陈某某负担。被告陈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并表示会积极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代表们对庭审进行评议,认为合议庭法官逻辑严谨、庭审驾驭能力较强,充分保障了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思路清晰、语言缜密、证据充分、指证有力,充分履行了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任何破坏生态环境者,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也不能免除。

 

     该案的办理,为保护信宜环境、建设幸福和美信宜提供了司法实践,可以有力震慑其他企图以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获取私人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向社会公众传达了一个理念: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容侵犯!

文稿 / 毛淼鑫

编辑 / 南有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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