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回大地万物苏
植树造绿正当时
又是一年植树节
守护环境,人人有责
我们该如何保护环境、植树造林?
哪些伐木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接下来,就让检察官来为我们以案释法
未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伐木吗?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至7月期间,李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其位于信宜市某山场的林木,并请农用拖拉机将砍伐的木材运输到广西容县出售。经鉴定,被滥伐的山场林木面积为9.6亩,被砍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量为39.637立方米。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0月23日以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依法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某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或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采伐时间、数量、范围、树种及方式采伐林木的,则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个人购买的林地可以随意砍伐吗?
案情回顾
潘某某购买了杨某某两处山场的林木,但在未取得林业部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聘请人员对购得的两处山场林木进行砍伐。经专业鉴定评估,潘某某所砍伐林木的树种是杉树,采伐面积共6.2亩,采伐范围内的林地是乔木林,属于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共29.8立方米。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潘某某因犯滥发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三千元和上缴非法获利,并在规定期限内对被滥伐的林地进行修复,还须在县市级以上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否则必须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复绿费用17012.92元。
检察官说法
潘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降低了水源涵养林调节水分循环及保持水土功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侵害,应承担相应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古树名木不需要保护吗?
案情回顾
检察干警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时,发现部分古树名木存在病虫害、保护范围内堆放杂物等保护措施不到位的问题,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古树名木保护存在不到位的情形,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发现的问题开展整治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并积极对古树名木落实精准适配的保护措施。下一步,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将深化检府协作,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持续推动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的制度化与精准化,不断夯实公益诉讼监督成效。
检察官说法
古树名木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科学、生态、景观和经济价值,是不可替代的生态资源和文化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第五条规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超过规定的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第四十条: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植树造林
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生态工程
植树节
是唤醒生态保护意识的重要时刻,
让我们以案为鉴
从自身做起
杜绝滥伐林木
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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