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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妇联”共建协作机制 合力共护“半边天”
时间:2023-03-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3月7日上午,信宜市检察院与信宜市妇联制定并会签了《关于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建立沟通与协调机制、线索移送与反馈机制、办案协作机制、宣传与培训机制等四项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了信宜市检察院与信宜市妇联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协作与配合。




第四检察部主任彭小军介绍《意见》各项机制内容

会签

仪式




会签仪式后,与会人员围绕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和妇联组织的职能优势,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的衔接配合,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等工作进行了座谈交流。


杨丽副主席表示:《意见》的签订进一步强化了“检察+妇联”联动,市妇联将持续深化妇女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工作,不断创新妇女权益保护工作方法,与市检察院共同打造妇女权益保护优质品牌。


钟高辉副检察长表示:市检察院将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重点关注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等突出问题,为更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下一步,信宜市检察院将以此次会签协作配合机制为契机,强化与信宜市妇联的沟通、协作、配合,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做实做细妇女权益保障各项工作,进一步增强妇女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供稿:彭小军

摄影:韩明霞

编辑:周 丹

初审:朱卿新

终审:钟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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